保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5-29 点击数:

 


校字〔2020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以及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52),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 教育厅确定。学校依据在校生数量将名额分配到各二级学院,并综合平衡。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励志步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主任、副书记、副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各班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班团干部、学生代表参加的班级工作小组,负责班级推荐工作。评审组织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 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热爱劳动,爱护公物,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学习,有较强的掌握和运用知识的能力,有创新精神,有较强的科研和社会实践能力,成绩优秀, 学年平均学分绩点2.0(2.0 百分制平均为70)以上;

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每学年志愿服务不少于5次、不低于20小时;

7.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体育测试达标;

8.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休学者;

2.未进行学籍注册者;

3.补考后有不及格科目者;

4.一学年内务检查累计6次不达标的宿含成员;

5.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6.拒绝参加学校和所在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七条 申请国家园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本专科二年级以上 (含二年级)的在校生,专接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方具备申请资格。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班级推荐。学生在班内作个人陈述,班级工作小组依据学生家庭状况、实际表现及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向所在学院提出推荐人选。

3.学院总评。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获奖人选,人选名单在学院内张榜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接受全学院师生监督,如无异议形成学院推荐名单,签署具体评定意见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审定程序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文。

领导小组审议后,将评定结果向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如无异议形乡成建议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四章发放、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院字〔2018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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