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1-05-29 点击数:


        校字(2019)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定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学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断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并附医院或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途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对报到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子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致。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对应征入伍的新生,应当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通过治疗短期内可达到招生体检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在第2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学校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对其他原因需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在第2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第2年开学前未申请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1周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持学生证和财务部门交费收据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放弃学业。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请假申请。无故不到的,视作旷课,超过两周不报到的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学习年限

第八条普通本科学制4年,学习年限(含休学、留级、保留学籍)3-6年。普通专科学制3年,学习年限(含休学、留级、保留学籍)3-5年。

专接本学制2年,学习年限(含休学、团级、保留学籍)2-4年。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限(合休学、留级、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本科生可以提前一年申请毕业。
第九条本科学生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提前毕业。
(-)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
(
)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有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
(
)在校修读的时间不得少于3年。
满足条件的学生面提前半年提出申请,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并妥普安排其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基本学制年限缴纳学费。
第四章考勤与请销假
第十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应当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准假逾期不归的,视作旷课。
第十一条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考勤情况由各二级学院统计汇总、通报,并及时向学生处、教务处同时报告、备案,对于缺勤学时数达到有关处理规定的,所在二级学院应当在2周内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当有家长证明。请假5天以内的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5天以上10天以内的由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批准:10天以上20天以内的由教务处批准: 20天以上的由主管校长批准。
学生在学期中一般不得出境探亲、旅游。利用假期出境探亲、旅游的,应当在假期结束时返校,逾期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请病假、事假1天及以上的,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当及时销假,不销假或超假的按旷课处理。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保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成绩考枝采用学分绩点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按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参加考核,考枝合格即获得规定的

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非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各专业学生毕业需达到的总学分收,参见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方法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采取笔试,口试及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理论考试。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成绩记载办法如下,
(
)学分计算
根据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每门课程修满15-18学时计1学分,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学分最小计量单位为0.5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保定学院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折算学分,可置换创新创业通识课学分,记入学业成绩。
学生参加学校规定或认可的开放式网络学习课程,计学时学分,记入学业成绩。

(二)     考核成绩与绩点换算表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五级制 优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 60分成绩对应绩点为160分以上的每增加1分绩点增加0.1.低于60分的绩点为0.
(
)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后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数,即为该生该时期内的平均学分绩点。即:
学分绩点某课程学分x该课程考核后所得的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Σ学生所得课程的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可按学期或学年计算: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包括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
第十七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相关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按照(保定学院学生素质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大学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应综合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满足以下条件可予以认定。
(
)原就读学校校为教育部批准的正规高等院校。
(
)原修读学历层次与现修多读学历层层次一致。
(
)修读课程名称、内容、学时学分相同或相近,且成绩合格。
学生需个人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并提供盖有原就读学校教学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的公章的成绩单,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学分方可予以认可,但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毕业论文、实验课及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须于考试前2天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所在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后取得的成绩以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并注明缓考字样。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的重修。

第二十条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以补考一次,也可以选择重修。补考取得的成绩以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仍不及格的重修。

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请重修,须于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重修按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二条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无效,作弊的应当重修。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根据《保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实验、见习、实习及其它实践性课程应当考勤,如缺课时数达该门课程实践性教学时数的六分之一以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应予重修。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或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爱好和专长的。
(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
)学习成绩优良,第一学期期末必修课总成绩排名在本专业50%以前。
(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六)  本科学习确有困难,转入专科学习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专接本、对口升学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特殊类型的。
(
)跨文史与理工类的。
(
)艺术、体育类专业与普通文理类专业互转的。
(
)申请转英语类专业,专科高考英语成绩不足110分、本科高考英语成绩不足120分的。
(
)必修课有不及格科目的。

(七)  入伍学生退役,复学为三年级及以上的。
(
)正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专业,技下列办法办理手续,
(
)学生转专业,应当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末办理,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申请转专业的,一年级、二年级的可以在本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办理。
(
)转专业程序
1.
公布转出转入计划。
2.
学生填写(保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研究,院长签署意见后,于第一学期放假前2周内报学生处。
3.
学生处与转入二级学院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考试,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公示3天。
4.
学生处将转专业学生名单于第二学期开学后2周内,通知财务处、教务处、转出二级学院及转入二级学院。
5.
学生处通知学生到转入二级学院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
(
)其他
1.
学生在校期向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申请转专业时间定在入学后第一学期末放假前2周内。
2.
学校批准学生转专业后,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学习。原专业与转入专业公共课相同的,成绩有效。所缺课程的成绩,通过自学或随下一年级学习并参加下一年级的考试取得。
3.
学费应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高考成绩低于报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学校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留级、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以1年为期(因病、创业活动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休学:
(-)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含三分之一)

(
)根据考勤情况,1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含三分之一)
(
)因创业、特殊原因或困难,本人申请休学的。
(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条学生申请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相关医疗单位证明,经校医院签署意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后,经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
)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
)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2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应当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的,不得复学。

()休学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无该专业。可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经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批准,编入相近的专业学习。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实际所在部队建立管理关系。退役复学后,入伍经历可作为实习经历,免修思想政治、体育、国防教育、军事技能训练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三十四条参加学校国际交流项目出国()学习或实习的学生,在外学习期向应正常缴纳学费,学校保留其学籍。项目学生原则上应选择与国内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课程,学校认可其所获成绩。
第八章升级、跳级、留级与降级
第三十五条学生每学年学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升级。
第三十六条本科学生成绩一学年内绩点在4.0以上的学生,且完成了所跳年级的实践环节,本人可申请跳级。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并且报教务处批准后,对所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一次性免修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体育不得免修),成绩绩点在3.5以上,准予跳级。学生在基本学制内只准许跳级一次。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学业预警机制,对必修课出现不及格的学生予以警示:

每学年补考结束后,学生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课程达2门,予以降级预警。
每学年补考结束后,学生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课程达4门及以上的,予以退学预警。

每学年补考结束后,教务处提供降级预警、退学预警名单,由学生处负责实施。

对于达到降级预警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生处批准,可以降级或随原专业班级就读。

对于达到退学预警条件的学生,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生处批准,予以留级处理。留级学生应按实际学习年限缴纳学费。
第三十八条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以上(80)的科目可以免修;本育课应当跟班上课,不得免修。
第九章退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那之一,予以退学,
(
)学业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含体学、留级、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
)体学、保留学籍期满后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实病或者意外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开学后2周内来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不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填写(保定学院退学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
因其他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高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保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退学学生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即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  普通本科修满4年、普通专科修满3年、专接本修满2年,不及格课程在4门及以下的。

(二)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的。
(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的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经重修、重新答用(重做)合格的,由学生本人申请,予以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合格结业的,做不授学位处理。
对于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平均70)及以上,但因个别考试不合格未获毕业资格的学生,可以暂缓授予学位。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合格科目补考全部合格后,获得毕业证的同时,可以申请学位,授学位日期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累计学满1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足1年的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撒销。对以作弊、剩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撒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四十九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91日起施行。原《保定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字(2017)1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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