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5-29 点击数:


校字〔202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教材函〔201910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 教育厅确定。学校依据在校生数量将名额分配到各二级学院,并综合平衡。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院长、副书记、副院长、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各班成立由辅导负任组长,班团干部、学生代表参加的班级工作小组,负责班级推荐工作。评审组织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 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 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积极要求进步;

3.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热爱劳动,爱护公物,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目的明确,有创新精神,有较强的科研和社会实践能力,成绩优异,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0(3.0, 百分制平均为80)以上, 且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考平排名均位于本专业前10%;

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获得志愿服务先进个人称号;

7.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员,体育测试达标。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1.休学者;

2.来进行学籍注册者;

3.期末考试出现不及格科目者;

4.一学年内内务检查累计6次不达标的宿含成员;

5.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收生,专接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方具备申请资格。

同一学年内,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 个人申请。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报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班级推荐。辅导员组织班级全体同学进行民主评议,班级工作小组集中评议后形成推荐人选。

3.学院总评。总评时被推荐的学生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作个人陈述,领导小组按学生申请的基本条件及综合素质考评进行评议,评议后投票产生人选名单。学院总评时各班推荐人选数量与名额之间原则上不低于5:1的比例。

人选名单在学院内张榜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接受全学院师生监督,如无异议形成学院推荐名单,签署具体评定意见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审定程序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领导小组审议后,将评定结果向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如无异议形成建议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四章 发放、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投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助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禁止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违规现象,发现上述情况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及该部门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学收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定学院国家奖学金许实施办法)(院字〔2018 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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