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17]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范围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保定学院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第四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第五条按照保定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时、学分,其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经审枝准予毕业,并达到以下学业水平: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平均学分绩点在2.0 (平均70分)及以上:
(四)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通过,成绩合格。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下:
(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者:
(三)学术不墙,学位论文抄表、剽窃他人成果者。
第七条暂缓授予学位
(一)对于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平均70)及以上,但因个别考试不合格未获毕业资格的学生,可以暂缓授予学位,结业年以内不格科目补考全部合格后,获得毕业证的同时,可以补授学位。
(二)对于符合学位授予条件,但因纪律处分成学籍处分(未达到“开除”级别)未获毕业资格的学生,可以暂缓授予学位。依据学籍管理规定,待其处分到期或提前解除处分,取得毕业资格后,可以补授学位。
(三)暂缓授予学位期限最长为一年。
解除处分,取得毕业资格后,可以补授学位,依据学籍管理规定,待其处分到期或提前解除处分,取得毕业资格后,可以补授学位。
(三)暂缓授予学位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学生术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保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
第九条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审核本系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或综合训练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拟管级投予学士学位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送院学位办公室。对拟暂级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要提交详细情况说明。
第十条院学位办公室对各系上报的初审情况进行复核,报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最终确定授予、暂缓授于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提前毕业或因休学、停学延期毕业的本科生,按其实际毕业年份申请参加当年的学位评定。
第十二条对学位申请、授予过程中有舞弊和违纪行为的,学位论文涉及抄袭、剽窃等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取消其申请资格或撒销已授学位,书面送达学生本人,并报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院学位办公室根据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决议,公布评定结果,负责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证书授予日期为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之日。评定结果在学校网站主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暂缓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由学生本人填写《保定学院暂缓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或《保定学院不授予学士学位登记表》。各一式两份,一份入学生学籍档案,一份由院学位办公室保管。
第十五条对于授予、暂缓授予、不授学位人员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由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向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起申诉,在接收到申诉的7个工作日内,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经保定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报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保定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开始试行,原《保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院字[2008]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