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作者: 时间:2021-05-29 点击数:

 

校字(2019) 25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保定学院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违纪情节轻重以及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生有违反校规收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并及时对承认错误,不予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纪律处分分为五种:()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 ()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受到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一般以六个月为期: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一般以九个月为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般以一年为期。

在受处分期间无违纪行为的,可以按期解除处分,处分到期,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规交解除处分申请书,经学院讨论通过并出具相关材料,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解除处分。

受处分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或受到学校通报嘉奖、记功的,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提前解除所受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受处分期间又出现违纪行为的,可以加重一-级处分:在窗校察看期间又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发布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论,煽动闹事,散布不实信息或涅秽文字、音像资料,损害学校、他人名誉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

()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狗役、徒利,给予开除学路处分

第五条偷窃、冒领、诈骗、抢夺、勒索他人财物的,除如数退还款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
)偷窃、冒领财物价值低于5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子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偷窃、冒领财物价值达到5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诈骗、抢夺、勒索他人财物的,按上述标准加重一级处分;人个主学部少用()作案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作案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有上述行为,经教育处理后再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窝赃、销赃及协同作案的,比照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严禁赌博:

()首次参与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组织赌博或赌博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 除如数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损坏公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损坏公物价值超过2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子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损坏公物价值较大,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策划、参与打架,作伪证和提供凶器者:

()策划者:

1.对策划召集他人打架或群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对纠集校外人员结伙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及其他方式挑衅,对打架负有一定责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的,视情节轻重给子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致他人轻伤的,视情节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致他人重伤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持械打人的,加重一级处分。

7.以劝架为由偏担一方,或推波助澜促使事态发展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凡打人致伤、致残,所需药费等经济费用一律由打人者依法负担。

()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在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打架并提供伤证的,加重一级处分

()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曾因打架斗股受过处分面又重犯的,加重一级处分。

安全工作处负责对打架事事件的调查,学生处和学生所在学院要协助调查,安全工作处将学生个人所写材料及调查报告学生处,学生处根据学生打架情节和处理程序做出处理。

第九条 违章用电,用火的

(一)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子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灾等严重后果的,除经济赔偿外,给子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未获得批准,不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连续不足两周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无故旷课学时数达到下列标准(未离校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离校一天按5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旷课 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0-29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获得批准,连续两周不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保定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违反考场纪律、 考试作弊的: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观、交头接耳、互相打暗号或者打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委(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区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 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在考试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夹带资料或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子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考试时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传递纸条或把试看带出考场的,给予记过处分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等报复考试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子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答案谋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考试时集体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再次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的, 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在非指定住所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意外伤害的,责任自负,加重处分;

()在异性宿含留宿或在宿含留宿异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无正当理由晚归或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在一学年内,夜不归宿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次给予记过处分,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在校园携带或饲养宠物的,贵令限期处理,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伤人、传染疾病等后果的,赔偿医疗费用和相关损失,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有以下行为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男女学生在公共场合下不顾影响,行为不得体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处分:

()故意损坏、转借、私自涂改学生证、考试证等证件,伪造证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有侮导骚扰他人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子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饭厅、宿舍、餐馆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摔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扰乱宿舍、课堂、餐厅、校门、会场等场所公共秩序的,祝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募捐、接收费助、收取活动经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将钱物归为己有的,给子记过及以上处分:

()策划、组织、参与非法游行示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有吸毒、贩毒、运毒、藏毒等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发生下列行为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涂写污移语言,勾画污秽图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偷看、复制、贩卖黄色书刊或音像刺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从重处分:

()受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违反本规定两条()以上规定的:

()涉外活动违纪或非常时期违纪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从轻或减轻处分:

()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确有信改表现的,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编,事后主动揭发他人也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

()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的。

第十八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开除学籍的学生及因其它原因被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在接到学校正式通知2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无正当理由未离校的,由安全工作处采取措施使其离校,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

()一般程序:

1.调查取证:查清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序,获得相关证据。

2.告知: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3.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一般由所在学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做出决定,并以学校名义行文;也可由学生处直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校长批准,并以学校名义行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意见,处理事实、理由、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并送达本人,学生本人应当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由辅导员、班主任或两名同学签字证明: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在保定学院校园网或新闻媒体公告,公告20日视为送达。

()简易程序:对于学生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明确的纪律处分依据,对学生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可由学生处根据学校有关部门通报,直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校长批准,以学校名义行文并送达违纪学生。

()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可先行公布考试违纪、作弊情况通报,再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十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保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其他学生的目的。

 

第二十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证明材料:

()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 ;

()处分决定及本人对处分的意见。

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处分决定书副本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 2019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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